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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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2015-12-20    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14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362K2的小客车,沿上海市闵行区航新路由北向南行至沪青平公路南侧约200米处时,车身右前侧撞击停靠在路边的由丁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MQ3077的小客车左侧,后继续驾车向南行至航新路x弄附近时进入逆向车道,车头左端撞击停靠在路边的陆某驾驶的牌号为沪FM2839的小客车左后侧。刘某仍未停车,继续驾车沿航新路由北向南超限速行驶,在航新路x号附近以56-59公里的时速将被害人祁某撞飞,致其因颅脑损伤死亡。嗣后,刘某继续驾车行至吴中路、虹莘路路口,追尾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FU6473的小客车后弃车逃离现场。2014年6月20日,刘某在朋友的陪同下至浦东新区新镇派出所,供认了其酒后驾车的行为,并表示可能撞过行人和车辆,但由于饮酒过多无法记忆清楚了。

在刘某被捕后,刘某家属未向被害人家属道歉也拒绝向被害人家属赔偿,致被害人家属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坚决要求法庭严惩刘某,遂委托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刑事诉讼代理人,即“第二公诉人”。

 

二、刑事诉讼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刘某犯罪时的主观恶意极大

从被告人刘某驾车赴约至其被人拦截被迫停车后逃跑,整个过程都显示出了刘某在本案中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意。

1、明知故犯地酒驾

根据被告人刘某自己的供述及证人梁某、刘某某的证词,2014年6月19日晚,经刘某提议,其和梁某共喝了6小瓶酒精度为56度的白酒,刘某在喝了3瓶后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在梁某劝诫其酒后不要驾车不成并夺下车钥匙后,刘某不听劝反而夺回车钥匙仍然坚持驾车离开。

被告人刘某在明知酒后驾车系违法行为,极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依然放纵自己饮用高纯度白酒,在友人提醒不要酒驾的时候,依然醉酒开车离开,他的明知故犯才是本案案发的关键原因。

在此必须指出一点,根据刘某自己的供述,其过去也有酒驾行为,违法不止一次。

2、不顾后果地逃逸

在驾车撞击第一辆车的时候,被告人刘某就应当停车,但他因为害怕承担法律后果而疯狂逃逸,导致又有两部车辆无故受损,更严重的是,在逃逸过程中致被害人祁某无辜死亡。

从目击证人的陈述中可以得知,刘某在每次撞车、撞人后非但没有减速,反而加大油门以不低于80公里的时速逃窜,在醉酒的状态下以如此速度在市区内逃窜,刘某行为的危害性可想而知,造成人员伤亡极难避免。

在证人丁某某、陆某某的询问笔录中可见,当被撞车辆驾驶员丁某某驾车追赶刘某,两车遇红灯暂停时,陆某某从丁某某所驾车辆下车前去拦截刘某,刘某眼见红灯翻绿,完全没有顾及到双手拍窗、拉门紧挨着他车的陆某某的人身安全,踩大油门疾驶而去,此举能反映当时被告人刘某已经完全无视他人生命的价值。如果最后没有被拦截下来,刘某驾车极有可能继续撞人、撞车造成更大的悲剧。

3、案发时并没有完全丧失判断、思考能力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先谎称自己在家只喝了半瓶红酒,后又供述自己喝了很多酒,关于案发经过刘某则以酒醉不记得来搪塞讯问,代理人认为,虽然刘某的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内不含乙醇,但根据相关证人的证言,可以明确刘某的确系酒后驾车肇事,而他在本案案发过程中尚未丧失判断及思考能力。

(1)血液检测结果

血液检测结果表明刘某在24小时内已经将体内的乙醇代谢完毕,可见,其最初摄入的乙醇并不多,也就是刘某的醉酒状态并没有他所供述的那么严重,应该说,他在案发前确实醉了,但是还没有到事发时什么都不知道、事发后什么都不记得的地步。

(2)行为表现

从案发时的表现来看,刘某对于当时所发生的一切都是明知的,并且存在判断和思考的过程。

刘某在撞击车辆、被害人祁某后和被其他车辆追赶时均有加大油门逃离的情节,说明他当时知道自己已经造成了车祸,并被其他车辆追赶,刘某可能是害怕赔偿和被查出酒驾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他选择加快速度逃离现场,而逃窜前就停车报警还是逃离现场,刘某肯定有一个思考和选择的过程,因为“逃”并不是人的本能反应,如刘某所说他因为喝醉了当时什么都不清楚,那么他就应当若无其事地驾车正常行驶离开而不是加速逃窜。

相较本案车辆之间的碰擦,被害人祁某的被撞则触目惊心。在刘某撞击被害人祁某后,车身因极大的冲击而发出巨响和剧烈震动,祁某的身体撞击了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导致玻璃碎裂,刘某坐在驾驶员位置上不可能没有察觉到自己撞到了人。一个体重180斤的成年男子被自己的车头撞飞在空中翻了两圈半坠地,这么震撼的场面,刘某不可能没有一点印象,正因为他当时没有丧失全部判断能力,所以他知道撞了人问题的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他将面临更重的刑事追责,这使得他选择不顾一切地逃亡,撞人后的一系列举动反映了他的心态从害怕到豁出去的变化。

当证人丁某某驾车追赶刘某遇红灯时,刘某停车的行为表明那一刻他至少是冷静的,如果他处于醉酒神志不清的状态,他就根本不会停车。陆某某拍打车窗、拉扯车门示意刘某下车,刘某还看了一眼陆,但并没有下车,反而见红灯翻绿后又加速逃窜,这极有可能是刘某在短暂冷静思考后再次做出的错误决定。

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前明知酒后驾车系违法行为却仍然放纵自己饮酒并坚持驾车;在案发时明知自己已经撞车并致人伤亡却仍然不停车反而更疯狂地逃窜,置他人生命与财产于不顾,刘某于案发前、案发时的诸多明知而故犯反映出了刘某在本案中的主观恶意极大,如果说刘某在撞击第一辆车的时候是无心之失,那么他之后的连续撞车、撞人则是他有心之失,罪极而无可恕,应当严惩!

(二)本案的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本案中,共有三部车辆遭被告人刘某撞击受损,一名无辜路人被撞身亡,从损害结果来看,本案造成了人员死亡和较大的财产损失,后果极其严重。

在案发时,报警人数多达6人,其中有受害车主,也有目击车祸的路人,被害人祁某被撞后,数十名群众在案发现场围观,被害人血溅一地,满地狼藉,现场极其惨烈,由于案发现场位于居民区外的马路上,虽然距离案发已经数月之久,但这起惨案仍然时常被人谈起,众人均痛恨刘某酒驾和不顾人命的行为,此案经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播出后更是得到了广泛的关注,本案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三)被害人家属的意愿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祁某英年早逝,留下年逾花甲的父母、年轻的妻子和不满五岁的幼子,祁某的离世令整个家庭沉浸在无比的痛苦之中,至亲们终日以泪洗面,不仅为祁某的故去伤心,更是为破碎家庭的将来忧愁万分。

从刘某到案后的讯问笔录中可见,其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致人死亡丝毫没有歉意和忏悔之心,在那么多次的供述中没有表达过一点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愧疚,刘某家属在案发后数月时间内也从未当面或者通过电话慰问过被害人家属,更不谈对被害人家属作出任何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对此心寒不已。

更令被害人家属无法忍受的是,被告人刘某的父母竟然向警方表示,自己没钱赔偿,他们有两个儿子,这个不争气的大儿子被枪毙也没事,他们还有一个儿子,作为被告人家属在被害人父母痛失独子的时候不想方设法赔偿、安慰被害人家属,反而抛出如此冷漠的话语,人性何在?!

代理律师在会见被害人家属时,他们多次表达了要求严惩被告人刘某的意愿,相信如若被告人刘某既不赔偿又获得轻判,被害人家属心中的怨愤难以平息,后果难料。

代理律师代表被害人家属坚决要求判处被告人刘某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案件审理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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