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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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诉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6-10-27    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苏某某于2010118日入职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担任国际营销部销售工程师职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期限为2013118日至2016117日。苏某某所在国际营销部有员工四人,分别为部门经理刘某强、苏某某、案外人陈某以及部门经理助理,其中,部门经理刘某强负责工程,苏某某与陈某负责销售产品(压力容器和泵),助理则负责行政工作。

201598日,单位处人事主管王某在QQ上告知苏某某,苏某某的部门主管刘某强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要求公司提前解除与苏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王某在QQ上与苏某某初步协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方案,并通知苏某某面谈,但具体面谈时双方未达成一致。911日,单位突然书面通知苏某某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苏某某工作至2015911日止。另,单位未就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向苏某某发放任何性质的补偿或者赔偿款项。

被单方面解聘后,苏某某随即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单位因苏某某所在部门连年亏损而裁撤产品线系单位经营权体现,并无不妥,故认定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聘苏某某系合法解聘,对苏某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苏某某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遂委托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诉讼。

 

二、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1、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是否真的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2、单位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提前告知苏某某;

3、单位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已与苏某某协商,并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三、代理意见

(一)关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是否真的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单位解释其所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苏某某负责销售的产品线多年亏损且没有改善迹象,单位决定不再经营该产品线。

为了证明情况属实,单位举证了苏某某签字的KPI指标、公司产品线亏损的数据、关于改进业绩的电子邮件、 《关于公司业务产品线和人员调整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通知》”)、公司写给工会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工会意见函》等,但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客观情况确实存在重大变化,具体分析如下:

1、除了苏某某签字的KPI指标以及其确已收到的电子邮件外,其他证据苏某某在离职前均未见过,由于亏损数据、《调整通知》、《情况说明》和《工会意见函》均系单位单方面制作,形成时间是否为苏某某离职前、内容是否真实,均无法确定,存疑。

同时,单位未向苏某某或者包括苏某某在内的全体员工送达《调整通知》。

2、《调整通知》的落款时间为201598日,《情况说明》的落款时间为910日,《工会意见函》的落款时间为910日。在单位提交的201598日至9月11日期间苏某某与单位人事主管王某之间的QQ聊天记录里,王某始终未提及单位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发生了什么变化,如果《调整通知》所涉决定的确是在98日作出,王某作为人事主管不会在解聘苏某某的沟通过程中只字不提单位将不再经营苏某某所销售产品线的事实。在此必须指出,QQ聊天记录所反映的单位提前解聘理由是“两个月的考核没达到标准”,不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此外,单位的实际行动表明其所谓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首先,单位在其官网上仍存在中英文宣传、介绍压力容器及泵产品的专栏,并在阿里巴巴英文网站上也有销售上述产品,说明苏某某负责的产品线还在面向海外销售。由于单位代理人曾确认单位处没有液压容器及泵的库存,故苏某某销售的产品线其实并没有被裁撤。其次,苏某某签字确认的KPI指标反映出苏某某的销售业绩不佳,单位可通过更换销售人员取代苏某某,或者在采集市场占有率数据、分析产品销售前景之后做出产品线裁撤的决定,仅凭销售人员业绩裁撤生产线不符合企业经营规则。再次,单位于苏某某离职后一直在招聘泵及压力容器的国际营销人员,网上可搜出相关招聘信息。最后,单位的上级单位已明确单位处国际营销部的发展思路,系重点扶持,不存在亏损。

(二)关于单位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提前告知了苏某某。

苏某某主张在911日下午收到《通知》时才知道单位是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理由解除的合同而非之前告知的“业绩不达标”,该主张成立,理由如下:首先,单位未举证在2015年8月中下旬就已经告知苏某某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其次,苏某某与单位人事主管王某之间的QQ聊天记录显示单位首次告知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在2015年9月8日,当天及之后的聊天中并没有提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内容,这表明在9月11日苏某某拿到《通知》之前,单位都未告知苏某某所谓“重大变化”的信息;最后,在苏某某任职期间,单位但凡有重要的消息均会通过电子邮件群发至所有在职员工的工作邮箱,而关于“重大变化”事项却未邮件通知。

(三)关于单位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已与苏某某协商,并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单位在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提前解除与苏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前,必须与苏某某先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方能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实际中,单位既未告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苏某某协商过。首先,单位未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举证;其次,苏某某与单位人事主管王某之间的QQ聊天记录显示,单位是以“业绩不达标”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就解除一事没有协商余地,也无协商变更工作岗位或者降薪等任何协商内容。

 

四、审理结果

徐汇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判决单位支付苏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五、律师总结

代理律师认为,劳动者在面临与苏某某类似的情况时,尽量通过书面形式来与用人单位协商,并保留相关书证,如系面谈,尽可能采集视听证据,以备维权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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