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仍安律师
被告:王某,男
原、被告于2011年底结婚,2014年底生育女儿。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其余车辆、存款、公积金等财产也基本达成一致,只是对虹口区一套价值780万元的房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需要法院处理。
该房屋系被告王某于2010年婚前购买,总价210万元,贷款80万元,房屋产权登记于被告一人。2013年2月,被告将原告的名字加上产证,产权登记为原、被告二人共同共有。截止庭审,剩余贷款26万余元,双方确认房屋市场价值为780万元。
现原告主张产权应以登记为准,既然产证上现登记为二人共有,应平均分割。被告则主张因原告名字是后加上去,并未实际出资,故只同意支付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双方差距较大,未能调解成功。
庭审中,刘仍安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认为原告应得不少于40%,针对本案实际情况,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1、房产虽原是登记于被告一人名下,但婚后被告加原告名字在产证上的行为视为对原告的赠与。
2、虽原告在购买房屋时未出资,但婚后也有参与还贷,应视为对房屋的出资。
3、双方婚姻时间较长,且已经生育子女,原告对婚姻的付出并不比被告少。
4、女儿归原告抚养,应按照顾妇女及子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5、……
2016年12月,法院最终采纳了刘仍安律师的意见,判决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市场价值扣除剩余贷款后金额的40%,最大化的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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